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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某住宅物業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對機動車實施管理,並按合同約定每個停車位收取80元的場地佔用費。一天下午,業主張先生將一輛轎車停在小區的住宅樓下的停車位上,這時從5層樓頂挑檐上脫落下的水泥塊將汽車的頂部砸成一個大坑,幸好人沒受傷。張先生找到物業服務公司,要求賠償損失。物業公司稱是水泥塊的脫落是屬於不可抗力,而且業主交納的是場地佔用費,物業公司對汽車的損壞不承擔責任,所以不應賠償。無奈之下,張先生訴之法庭。要求物業公司對車輛的損壞承擔賠償責任。請問物業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通過這個案例給我們哪些啟示?
案例分析:
(1)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新修訂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包括房屋管理和日常維修養護。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的房屋有維護、保養、管理的責任,發現不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修繕。本案例水泥塊的脫落,顯然是物業公司疏於房屋管理和日常維修養護造成的,因為屋頂挑檐水泥塊脫落非一日所成。而業主張某汽車損壞直接原因就是脫落水泥塊所致,因此物業公司應承擔其賠償責任。
(2)新修訂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的日常檢查,每年第四季度將物業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的報告提交業主委員會,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物業企業對小區的房屋及物業設施有維護、保養、管理的責任,發現不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修繕、整治,即使不能及時修復,亦應設置警示標志。因此,作為物業公司應強化內部管理,制定規章制度,並全面落實。對轄區內物業進行全面檢查,徹底消除不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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