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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蘇有朋擁有的一套建外SOHO商用房,被王先生租來准備開理發店,沒成想此類房屋不能辦理營業執照,王先生起訴要求退還租金和各項經濟損失。今天上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律師表示蘇有朋對工商部門的相關規定並不知情。
上午,蘇有朋沒有出現在法院,由其代理律師兀勇出庭。同時被列為被告的時代之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派人出席。原告王先生訴稱,去年7月20日,他和蘇有朋、時代之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蘇有朋將其所有的一套朝外OHO商鋪出租給王先生。合同簽訂後,王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87357元、押金58538元,並對上述房屋進行了裝修,花費裝修等費用296026.8元。
後王先生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工商部門根據建設部、商務部等六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有關意見,以『不得使用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包括港澳臺地區)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為由,不予注冊登記。
王先生認為,蘇有朋在大陸購房時應當知曉相關法律法規對臺灣人士購房的相關規定,且時代之家作為專業中介公司也應熟知上述規定,而二者在簽訂合同時均未向他提示,故訴請解除三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和補充協議,並要求蘇有朋返還房屋租金和押金,同時要求二者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96026.8元。
『你們都不知道這個規定,作為臺灣人的蘇有朋怎麼會知道?』蘇有朋的律師兀勇表示,原告沒有辦下證照,蘇有朋並無過錯,原告的經濟損失和蘇有朋無關。
而時代之家的代理人斷言否認了該公司曾參與此事,並要求鑒訂合同公章真偽。最後法官決定先對公章真偽進行鑒定,該案改期再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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