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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唐先生與張女士於2006年4月8日登記結婚。婚前,唐先生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該房合同價為120萬元,由唐先生以個人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並繳納36萬元首付款,其餘房款由唐先生向銀行按揭貸款30年,每月還貸7000元左右。2007年4月,由於雙方婚後感情不和,均同意離婚,但對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分歧。唐先生認為該房為其個人財產,理由是該房是他與張女士結婚之前所購買的,且首付款都是他個人的婚前財產;張女士則認為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產權證是房屋產權取得的法定憑證,該房子的產權證是在他們結婚後取得的,該房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分析:唐先生與房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時,即取得了要求房產公司交付房屋以及產權過戶的權益。而房地產管理部門發放的產權證,實際上是唐先生婚前債權變成物權的實證。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是以合同簽訂的時間作為購房時間,並以婚姻登記時間的先後來確定產權歸屬。根據相關法律,此爭議房屋應屬唐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不過,對於婚後共同還貸款的資金,其中屬於張女士清償部分的,應當返還給張女士。
目前,通過銀行貸款支付房款,是大多數購房人的首選。購房之後貸款人都承擔著每個月向銀行還貸的義務。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般夫妻婚後所得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後的還貸幾乎都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承擔的。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大部分人認為,房屋是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非產權人一方也應當享有部分產權。
其實,這裡涉及到民法理論中物權和債權的關系。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個人名義購買房產之後即成為產權人,對於其所購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權權益。其用於支付房款的銀行按揭貸款,實際上是與銀行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雖然從表面看,婚後另一方參與還貸的行為也為房屋產權的取得在作貢獻,但從法律層面來分析,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僅僅是在償還銀行的債務,與房屋產權的歸屬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並不改變房產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償還的貸款屬於其個人債務,對於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趙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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