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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落戶」作為一種大城市特別是一類、二類城市人口准入條件制度,顯然賦予了個人和家庭根據自身願望和能力全面進入大城市市民權利體系的機會,因而較現行戶籍管制當然更為利於社會公平。』楊開忠說。
楊開忠教授進一步強調,從國際經驗看,准入條件制度本質上符合社會公平的原則。例如,美國是資本主義世界最自由的國家,但人們從一個州到另一州的社會權利體系也不是毫無條件的,主要體現在教育服務方面。『外地人沒有向本地繳納區域和地方稅的義務和責任,當然也就不能向本地人一樣享受本地政府用地方納稅人的錢提供或參與合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權利,否則就是不公平的。反過來,外地人到本地為地方稅收做出了相當程度的貢獻,卻沒有得到相應的權利,也是不公平的。』
『外地人遷入要想享受與本地人同樣的地方性社會權利,自然就需要有某些條件了。這是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也是政府對社會權利體系的進入進行管制的基本原因,是符合社會平等原則的。當然,人口准入條件的存在可能還有社會成本—收益比較方面的原因。例如,高密度地區和城市完全放任人口自由流入可能帶來巨大的社會淨成本,為了公共利益設置一定的准入標准就成為可能了。』楊開忠教授補充說,『准入條件制度是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普遍核心、方向和目標模式。』
取代『人口控制指標制』
楊開忠教授認為,『購房落戶』應涉及五項准入條件:
一是自有住房應該是達到一定經濟價值或面積,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達到一定年限以上;二是在本市具有穩定的就業和收入;三是積累了一定的人力資本,如某種學歷或專業資格等;四是按規定參加社保達到一定年限以上;五是連續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一定額度以上。
他同時強調,不同的城市和地區經濟、社會、生態、地理以及管理水平不盡相同,他們的『購房落戶』條件范圍和標准可以相應有所不同。
『我所主張的「購房落戶」實質上就是適合大城市、特別是一類、二類城市的「人口准入條件制度」,加快推進「購房落戶」實質上就是加快以「人口准入條件制度」取代現行的「人口控制指標制度」。這也是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核心、方向和目標模式。』楊開忠教授說。
但是在『購房落戶』條件下如何調控城市人口規模以保持人口、資源、環境、發展的協調演進,是人們廣泛關注的另一個重要問題。
北京市建委負責人日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購房落戶』政策可能對刺激住房消費很有效,但是目前北京市的條件並不適合采用此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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