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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其中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09年元旦小長假之後,4日起,天津市開始正式執行新營業稅標准,意味著購買距離上次交易2-5年普通住宅的購房者又可節省一大部分稅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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