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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獲悉,為進一步規范二手房交易行為,維護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本市對原有《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示范文本予以修訂,新的房產買賣協議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實行。
據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新的房產買賣協議根據買賣雙方房款交付方式及是否采取資金監管等仍分為三種示范文本,即《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貸款)、《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
此次修訂旨在維護二手房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明確了因司法機關查封交易房屋,導致交易雙方不能如約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責任方義務。合同在原違約責任中增加了『甲方逾期交付房產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乙方逾期付款或不符合付款形式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以及『因司法機關對交易房屋進行查封,導致甲乙雙方不能如約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雙方如何約定』等義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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