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住房問題,現在流行的做法是:夫妻購房,父母出資。年輕夫妻結婚時積蓄不多,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父母往往願意出資幫助。然而父母出資了,問題也就產生了。夫妻日後離婚要分割財產,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怎麼辦?因此,父母資助子女購房時,還應多一些法律意識。
訂立合同約定共有關系
有些父母認為,自己在購買房產過程中出了資,就對購買的房屋擁有所有權。但事實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出現在房產證上的權利人纔能被看作房產所有人。對內而言,只有在有各方共同簽字的書面產權約定時,父母出資纔能作為享有產權份額的憑證。
1993年,鄭某與鍾某登記結婚。2001年,夫妻倆購買樓房一套,合同價人民幣30萬元。由於鄭某與鍾某夫妻存款不足,鄭某夫婦與其父母簽訂了出資協議,證明購買房產時兩對夫妻的出資比例。交房後,房產登記在鄭某和鍾某名下。2006年6月,鄭某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他們對該套房屋擁有所有權。法院最終駁回了鄭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我國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解釋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對於四方簽訂的出資協議,若父母希望明確他們對房屋擁有所有權,應當在協議中寫明四方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房產,承擔相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和義務。共有關系的產生,只有基於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兩種方式。前者主要是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後者就必須有明確的約定了。本案中,出資協議並未明確表示父母亦為房產權利人,故父母無權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應承擔敗訴的後果。
產權證上登記出資人名字
王某與李某1996年領取結婚證,1998年1月生有一子。王某與李某1998年與王某父母一起出資購置了房產一套,但為了退稅原因,房產證只寫了王某與李某的名字,而出資人王某父母並沒有寫入產權證。2003年6月,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並要求房產應當作為王某、李某以及王某父母四人的共有財產分割。王某當庭提供了其與父母簽訂的一份購房協議,大致內容為:原告與其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烏魯木齊市蘇州路花園小區房產一座,王某出資10萬元,其父母出資10餘萬元,其餘通過銀行貸款。該房屋產權證上寫明為王某、李某,但實際權利人為王某、李某與王某父母共有。李某對原告父母出資部分認可,但認為是贈與,不為借貸。最終,法院對王某提供的該份協議不予認可。
房屋作為一種不動產,所有權自然也應以登記的內容為准,即只有在產權證上登記的權利人纔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父母出資幫助購房,最終能在產權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或者父母與子女及其配偶簽訂一份借款協議,並保存好銀行匯款等相關憑證,那樣對日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會比較有利。
打借條成立借款關系
還有一些父母在出資的時候,直接將現金交給了兒女,基於親情,一般不會讓自己的兒女出具借條。在小夫妻倆感情好時,一切都不是問題,但如果兩人鬧離婚,問題就來了。
2003年2月,王某與趙某登記結婚。為了置辦住房,王某父母將自己省吃儉用的積蓄20萬元給了王某。新房登記在王某、趙某兩個人的名下,並由小夫妻雙方一起歸還貸款。2006年5月,王某、趙某感情不和要離婚,兒媳要求分割房產,王某父母此時向王某要求歸還20萬元首付,並要求趙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王某父母將王某、趙某起訴至法院,法院因證據不足,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在借錢時,不打借條,又是給付的現金,如果今後發生了糾紛,將很難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同時,為了保險起見,在出具借條時,應當注明款項的用途,或者要求自己子女及他們的配偶在借條上簽名,只有這樣,纔能萬無一失地由小夫妻兩人共同成為借款的償付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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