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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就可以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解析:這次物權法特別值得引起重視的是,明確了不動產也同樣適用善意取得。實踐中,不少人都會把房屋、股權等登記在他人名下。在確立善意取得制度後,這種做法風險極大,因為有了善意取得制度,一旦登記的權利人將房屋出售他人,實際權利人就不能要求他人返還房屋了。很多國家都是規定動產纔可以適用善意取得,我國物權法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我國房地產交易活躍,登記制度不完善,登記權利人和實際權利人不一致,很容易使交易對方發生判斷失誤。如果沒有善意取得制度,極易導致房屋買受人喪失權利。
比如,夫妻共同買房,但是產證是丈夫的名字,丈夫瞞著妻子把房子賣給了別人。別人如果確實不知道這是夫妻共同財產,且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就可認為是善意取得。那就可以不必歸還該套房屋。至於他們夫妻之間的財產爭議,只能由他們自行解決了。
拾到財物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解析:草案此前規定,拾得遺失物起20日內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但可能考慮到實際情況,覺得過於嚴格,把時間限期去除了。
拿回失物,懸賞承諾應當兌現法律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解析:明確了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可以收取遺失物的保管等必要費用。我們經常能看到有人懸賞尋找遺失物。這種情況下,明確應當按照其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
鄰居維修管道要提供方便法律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煤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解析:此前因為修房子、通管道等問題,引發鄰居之間糾紛很多,此次明確規定,如果鄰居必須要通行,或者通管道等,必須要提供必要的便利。比如樓下鄰居發現家中管道堵了,問題可能出在樓上,那樓上鄰居就要提供便利,讓樓下居民進行管道的檢查。
采光權、通風權受到法律保護法律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解析:將陽光權、通風權、采光權等寫入物權法,是將公民權利進一步細化。此前有過很多類似案例。例如,兩幢房子之間間距狹窄,前幢大樓在屋頂樹起大廣告牌,影響到了另一幢房子的陽光照射。這時,居民可到法院訴訟,要求前幢大樓拆除廣告牌等。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建築物確實妨礙了相鄰建築物的這幾項權利,就可以要求合法維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仍未放開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解析: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物權法堅持了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國家目前的政策。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農民一戶只有一處宅基地,這一點與城市居民是不同的。農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將會喪失基本生存條件,影響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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