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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者要『三思』
早報記者朱楠
由於不少樓盤前期漲價銷售,後期又大幅打折降價,價格反差使得前期高價買入的老業主紛紛要求開發商退還差價,而一些尚未拿到房子的新業主則態度堅決地要求退房。於是,全國各地掀起一陣退房潮,讓開發商們頭疼不已。
『退房一定要理性。』2005年代理87戶大華『水岸藍橋』業主退房案訴訟並獲得勝訴的上海市躍平律師事務所主任杜躍平稱。
杜躍平認為,目前退房案例有三種:第一種是合同有約定,例如當年水岸藍橋退房案中,購房者的預售合同中有個『補充條款第三條』:『若乙方(購房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總房價款的3%,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以此條款退房,算是有據可依的理性退房;第二種是合同沒有約定退房條款的,屬於無理由退房,這類退房者是不理性的;第三種是協商解決,例如金地集團某樓盤、還有嘉定新城某樓盤,遇到類似情況就是和購房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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