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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蘭州市政府法制辦就《蘭州市物業服務管理辦法(草案)》對外征求意見,《辦法(草案)》擬規定,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後不使用房屋連續超過3個月以上的,從第四個月起開始,其物業服務費用按收費標准的70%繳納。
【服務成本】 明確物業收費九方面《辦法(草案)》規定,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等。《辦法(草案)》明確,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收費原則】
物業收費實行兩種標准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擬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標准,分別根據物業服務的性質、內容、質量等因素實施。《辦法(草案)》要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實行等級收費,其收費標准由物業服務企業在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指導價基礎上,按照規定的浮動率上下浮動。高檔別墅、寫字樓、工業園(區)、商場、賓館(酒店)、娛樂活動場所等非住宅房屋服務收費,應當在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規范下實行市場調節價。
【收支情況】
每年至少公布一次《辦法(草案)》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准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按市、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格式進行公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辦法(草案)》明確,物業服務收費按房屋建築面積計算。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
【收費方式】 連續3月不住房物業費繳7成對於物業收費方式,《辦法(草案)》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月收取物業服務費用;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同意,也可按季收取。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可以采取包乾制或酬金制方式。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未入住的或者入住後不使用房屋連續超過3個月以上的,可以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登記後,從第4個月起開始,其物業服務費用按收費標准的70%繳納。《辦法(草案)》還規定,納入物業服務范圍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繳納。已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自物業交付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次月開始計收。
昨日,蘭州市政府法制辦就《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草案)》對外征求意見,《辦法(草案)》擬規定,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後不使用房屋連續超過3個月以上的,從第4個月起開始,其物業服務費用按收費標准的70%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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