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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是我國法律的規定,也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抵押登記具有如下法律效力:1、決定抵押權是否成立。已經登記,抵押權成立;尚未登記,則抵押權不能成立。2、確定抵押權的效力范圍。通過抵押登記,可以確定抵押物的具體范圍和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3、確定抵押權的順位。如果同一抵押物上成立了多項抵押權或其他優先權,則按照抵押登記的順序決定優先受償的順序。一般而言,登記在先的權利人可以優先受償。
辦理抵押登記,對於抵押權人(一般為銀行)來說,是極其重要的,能夠充分保護金融部門的合法權益。近幾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偽造、涂改、謊稱遺失後重復申領的房屋所有權證,若出示這樣的房屋所有權證來抵押房地產,抵押權人難以辨別。有的可能會將一處房產到多家銀行貸款,騙取資金,抵押權人也難以防范。還有一些房屋是不得設定抵押權的,如已列入城市建設拆遷范圍的房屋,或是已被依法查封的房屋,或是已設定過抵押權的房屋,抵押權人如不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對這些房屋是難以發現的,屆時擔保的作用也難以發揮。因此,辦理抵押登記能幫助銀行及時了解被抵押房地產的真實情況,避免金融風險。
對於抵押人來說,辦理抵押登記,因為抵押房地產的部位、數量、期限都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可以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的爭議。這對抵押人的利益同樣是一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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