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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近日頒布了土地整理儲備管理辦法,並將於8月15日起施行。
據了解,土地整理儲備,是指天津市政府確定的土地整理儲備機構,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按照規定對納入儲備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實施征收,對國有土地實施收購、收回、置換後,進行土地前期開發整理,並予以儲存的行為。
2003年以來,天津市加強了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管理,建立了規范統一的土地市場,所有的經營性用地必須經過收購儲備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2006年,土地整理儲備作為一項重要制度,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寫入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
《辦法》規定,天津實行土地整理儲備集中管理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政府儲備土地或者在其土地上取土。土地儲備范圍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需要使用的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動工開發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屆滿需要收回的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後未確定用地單位的土地;依法確認的閑置土地;依法確認為無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國有土地;軍隊空餘土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回的其他國有土地。納入土地整理儲備項目實施計劃內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新建、改建、擴建地上建築物,優先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據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出臺的《辦法》對土地整理儲備工作各個環節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立足當前工作的同時,結合國家規定和天津特點,實現了六個方面的創新。
一是增強了區縣土地整理儲備工作的自主權。規定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的土地整理儲備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區縣自行確定整理儲備項目,有利於促進區縣招商引資和經濟發展。二是建立了土地整理委托制度,規定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區、縣整理單位或其他單位,市政府規定的特定的區域范圍內的土地實施整理儲備,有利於增強全市土地整理儲備工作的活力。三是規范了整理儲備主體身份。根據國家要求,明確了區縣土地整理儲備機構應隸屬於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四是明晰了整理儲備土地的權屬關系,規定整理完畢的土地,權屬可直接登記至土地整理儲備機構,保證了整理儲備機構權益,保障了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五是增加了土地臨時利用的內容,規定政府儲備土地未供應前,整理儲備機構可采用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專項用於土地整理儲備,有利於部分緩解儲備土地資金佔用壓力。六是建立了土地收益基金制度,規定市財政部門從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金政府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用於土地整理儲備,有利於逐步改善整理儲備資金的結構,降低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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