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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昆明市清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了處理閑置土地的具體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對於閑置未滿兩年的土地,除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外,還將限期開發。
對超過約定動工建設日期未動工建設但未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佔應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已動工開發建設但投資金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同意就擅自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未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將由國土、發改等部門聯合下發《限期開發建設通知書》,督促其動工開發建設。
對超過動工期限一年但未滿兩年的閑置土地,將由國土部門按土地出讓有償使用或劃撥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同時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處置:限期開發、延長開發建設時間、征繳增值地價、協議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按繳納土地價款的比例劃出部分土地給使用者使用並收回其餘部分的使用權。
對超過動工建設期限滿兩年未動工建設的,由於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未動工開發的閑置土地,由國土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對由於政府或政府相關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采取補救、有償收回、協議掛賬收回等方式進行處置;對由於災毀等自然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閑置的,采取政府與用地單位協商的方式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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