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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業主劉先生以自己名義購得塘沽區某商業街底商一間,價格為144萬元,但當時未領取房地權證。2007年7月,在房地產中介,劉先生與買房人郭先生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劉先生以總價170萬元將該底商賣給郭先生。隨後,郭先生依合同約定,付給劉先生定金25萬元和預付房款75萬元,合計100萬元。餘款70萬元按合同約定,在劉先生為郭先生依法辦理好該底商房地權變更登記手續後付清。2007年10月,劉先生拿到了房地權證,但他拒不為郭先生辦理過戶,理由是現在底商價格漲了,他心理不平衡,並提出要郭先生在原有房價的基礎上再加32萬元纔同意過戶。為此,郭先生曾多次要求劉先生依約為其辦理房地權過戶,但均協商無果。無奈之下,郭先生只得依法向塘沽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劉先生立即為其依法辦理房地產權過戶登記,並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7萬元。此後不久,劉先生的妻子亦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劉先生與郭先生一同告上法庭,訴求為『確認郭先生與劉先生的買賣行為無效』,主要的理由是該商底是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得,屬夫妻共有財產,劉先生未經過其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其合法財產權,屬無效的民事行為。
法院判決2008年3月,塘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上訴期間原告沒有上訴,一審判決產生法律效力,本案件最終以郭先生的勝訴告終。此外,劉先生對於郭先生的訴訟,主動尋求與對方和解。至此,本起房屋買賣糾紛終結。
律師提示亮點律師事務所主任吳守如律師認為,本起案件之所以起紛爭,關鍵就是由於雙方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買房人沒有認真審查該房屋的共有情況。二手房買賣存在諸多風險,建議在買賣過程中,認真做到以下幾方面以防范交易風險:
1.實地查看,重點是二手房是否有出租狀態,如有,應當要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2.對欲購買的房產權利作全面的了解,包括共有人的情況,是否為房改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以及土地的情況等,因為除商品房外,其他權屬的房屋在交易中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可能,二手房交易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完成,這樣可以事前做到風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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