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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女士豪宅縮水案:
認購書約定:建築面積155.712m2,套內建築面積117.3879m2米;按建築面積計算,單價為5849元/m2;總金額為910686元。
核發《房產證》:建築面積146.1464m2、套內建築面積117.087m2。即總建築面積縮水9.5656m2,分攤面積縮水25%。
由於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0.6%以內,雙方互不作補償,法院判定:開發商無需對蔡女士進行補償。
購買了一套房產,可是分攤面積卻縮水四分之一!但即使鬧上法庭,也無法獲得賠償。這是昨日記者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房產庭了解到的一種新現象。據相關法官介紹,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就在於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以套內建築面積來計價,卻忽略了對分攤面積計價方式的明確規定。
市民蔡女士在2003年5月購買了一套住宅,按照認購書的約定,建築面積為155.712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117.3879平方米;按建築面積計算,單價為5849元/平方米;總金額為910686元等。
後來,雙方又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條款中約定,該商品房屬預售,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7758元,總金額(人民幣)910686元整;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建設費用計入套內建築面積銷售單價內,不再另行計價。
2004年6月16日,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核發了案涉房屋的《房地產權證》。該證上記載的案涉房屋建築面積為146.1464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為117.087平方米。也就是蔡女士所購買的這套住宅的總建築面積縮水了9.5656平方米。佔認購書中規定分攤面積的25%。
蔡女士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補償。法院審理中認為,因案涉房屋《房地產權證》上記載的套內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0.6%以內,按照合同有關雙方互不作任何補償的約定,開發商無需對蔡女士進行補償。
計價方式變化導致新問題在近年來,廣州中院已經接到了該類型的案件十幾宗,其中多為商鋪買賣。這些分攤面積縮水案件中的共通點,就是房屋計價時是按照套內面積計算。
據廣州中院提供的相關材料顯示,過去的幾年中,首先是按照總建築面積進行計價,這時常出現總建築面積不變,但是套內面積大幅縮水的糾紛,於是就出現了將套內和分攤面積分開計算的方式,但以套內面積來計價時,卻出現了分攤面積的大幅縮水。
法官建議,購房人應在合同中,對房產總建築面積以及套內面積所佔比例等關鍵內容做出明確的規定,而相應主管部門,也應對相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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