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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房保障方式
(一)廉租住房供應。
1.實物配租廉租住房。自2008年下半年起,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范圍由拆遷中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非拆遷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的孤、老、病、殘家庭。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1)建設總量。目前,尚有3000套廉租住房可供配租。按每年提供1000套廉租住房計算,可滿足至2010年拆遷中最低收
入住房困難家庭配租需求。規劃期內,計劃建設廉租住房5000套、建築面積25萬平方米。其中2000套、10萬平方米廉租住房用於規劃期內解決非拆遷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孤、老、病、殘家庭的住房困難,其餘3000套作為政府廉租住房儲備或用於其他對象實物配租。
(2)年度安排。按照提前建設、應保盡保的原則,規劃期內,每年建設廉租住房1000套、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
(3)區域分布。主要在中心城區(外環線以內)和濱海新區選址建設。
(4)土地供應。規劃期內,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總量為10公頃。2008至2012年,每年供應2公頃。
2.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房補貼。規劃期內,發放租房補貼是我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方式。
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標准,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民政局,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確定,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2008年,向1.7萬戶家庭發放租房補貼,年需補貼資金0.8億元;
2009年,向2.61萬戶家庭發放租房補貼,年需補貼資金1.4億元;
2010年,向5.4萬戶家庭發放租房補貼,年需補貼資金3.1億元;
2011年,向5.9萬戶家庭發放租房補貼,年需補貼資金3.7億元;
2012年,向6.8萬戶家庭發放租房補貼,年需補貼資金4.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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