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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完首付,並還了一段時間的貸款之後,纔發現產權證上登記了別人的名字,實際購房人劉先生最終仍然落得『錢房兩失』的結果。律師提醒,購房者一定要考慮到房屋產權登記的重要性,不要因貸款審批不合格等因素以他人名義辦理,以防在發生糾紛時處於不利低位。
退休了的劉某看中了一套底商,打算買下來投資,可是需要貸款,而他本人由於不符合貸款條件被開發商拒絕,在此情況下,劉某請侄女李某出面,以李某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了貸款買房的購房協議,劉某將首付款通過李某交給開發商以後,辦妥了購房手續,之後劉某按月將貸款打入李某賬戶,由李某向銀行交付。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是李某的名字。房屋交付後,劉某要求李某將房屋過戶,遭到李某拒絕,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為自己辦理過戶手續,由於沒有相關證據證明房屋是自己出資購買,被法院駁回起訴。
瀚洋律師事務所的單薇律師分析該案,在我國,對於房屋等不動產,國家實行登記發證制度,經登記的房屋具有公示效力,對外證明房屋所有人擁有房屋的所有權,所有權人憑借所有權證書行使對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本案中,劉某為了達到買房的目的,借用李某的名義買房,導致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李某,更由於他們之間沒有任何的書面協議,劉某也沒有證據證明購房款系他所出,故出現了法院駁回其起訴的判決結果。從這個案件,單律師提醒廣大的購房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一定要充分考慮簽訂合同以後有可能出現的不利後果,防止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