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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將居民樓地下一層40餘間房屋出租,業主們認為這40餘間房是業主公攤面積和共同共有面積。為此,56名業主將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收回管理權。昨天,此案在朝陽法院奧運村法庭開庭。
56名業主向法院起訴稱,黃金苑小區3號樓地下一層是業主房屋的公攤面積和共同共有面積,在使用功能上屬設備層、自行車存放處及物業辦公用房區域。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未經全樓業主同意,擅自將地下一層分隔成40餘間小房屋出租,並將地下一層的設備層部分所分布的電氣電表以及燃氣、水管、消防等管線用裝修物包裹起來。業主們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對地下一層的出租行為,並恢復原狀,同時返還出租經營收益15萬元。法庭上,物業公司代理人表示,地下一層並不屬於業主共有共用面積,而是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委托物業公司對其進行管理。而開發商代理人則表示:『此案的焦點是地下一層是否屬於業主的分攤面積。我們有證據證明,業主分攤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並不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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