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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小產權房』,通常是指地處市郊、縣城邊沿、鄉鎮乃至村委會等在集體土地上開發的沒有國家產權證的『集體房』。因為不具備開發房地產的法定要素,無法繳納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所以成本降低了許多。雖然它的存在形式多樣,但其最先是以集體名義在本單位集體土地上集中建設成員住宅樓或經濟實體臨時用房,用於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在此過程中出現了擅自擴大銷售對象和開發范圍的現象,一些地方出現了村民將自己分得的集體土地(租賃承包地)開發房屋後銷售,甚至村民之間進行集體土地買賣的房屋開發,而置建設部2007年6月18日發出的『不受法律保護』的警示於不顧。『小產權房』在利益的推進中漸成除商品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單位集資建房外的另一種房屋供應類型。
對這類房屋,政府前些年並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現在看來,小產權房目前出現的爭議只在於上市交易環節,進入市場後該由哪個部門來監管目前也是空白。對於此類房屋的動建,土管部門又大多采取『不報不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這又在客觀上起到了一定的默認和縱容效果。而當這種行為嚴重泛濫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制止、整頓、爆破、拆除就成了各地政府『鐵腕施政』的表現形式。這時『小產權房』的尷尬境地又表現得淋漓盡致。
有關市場分析人士也認為,在這種違法建築的生產和銷售過程中,除了極少數盲目『跟風者』之外,絕大多數人從一開始都很清醒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就像吃河豚的人也知道很危險,但卻不惜生命代價遷就於『美味』的誘惑。『小產權房』之所以讓人『戀戀不捨』是因為無論從投資置業或者市場營銷的角度,其與正規的商品房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價差。市場需求縱容了沒有『出生證』的『小產權房』,使其如盛夏瘋長的蒿草一樣蔓延。因為與正規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節省的可不是個小數字。
當然,『小產權房』的肆意泛濫不利於國有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但對於『小產權房』問題的治理需要有一套操作性較強的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而不是利益集團之間的權利打壓。我們希望『小產權房』的管理盡快實現模式創新,納入法制化軌道,讓包括地方政府在內的當事人及早走出尷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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