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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曉燕大學畢業後被分到一家國企上班,一晃五年時間過去了。現在工作穩定、感情穩定的她打算和男朋友買房結婚,但是首付的錢卻還不夠。轉念一想,翟小燕單位為她上繳了住房公積金,而自己住房公積金裡的錢再加上他們倆手上攢的積蓄也差不多可以付首付了。於是,就在她們看好了房子,拿著住房公積金的查詢卡和身份證去交首付時,卻被告知不能使用公積金。這該如何是好?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公積金不能直接用作購房首付"偉嘉安捷"專業按揭顧問指出,就翟小姐這個案例而言,她對住房公積金的支付與提取理解存有偏差,錯誤的認為只要是繳納了住房公積金,就可以用這個"卡"裡邊的錢直接支付貸款購房的首付款。其實,這種想法是不對的,住房公積金不能夠直接用作購房首付款。如果翟小姐想要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需要先消費後提取,也就是先"自掏腰包"墊付首付款,然後再攜帶本人或者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已經結婚的需要提供結婚證等證明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處提取其公積金內的存儲餘額。
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公積金的提取總額不能超過購房總價款。換句話說,如果翟小姐所要貸款購買的這套房屋總價為50萬,而她公積金存儲餘額有60萬,那麼她也只能提取50萬的公積金,剩餘10萬元是不能提取的。
夫妻雙方已結清公積金貸款仍可再次使用另外,根據公積金管理處規定,不論是在結婚前還是在結婚後辦理的公積金貸款,只要夫妻雙方中有一方辦理過公積金,公積金中心系統上有會有相應記錄,在上次貸款未還清前,夫妻雙方是不能夠再使用公積金貸款第二套房的。如果第一套房的公積金貸款已結清,那麼在政策上是允許夫妻雙方再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的,且仍可視為首次住房,不受二套房的政策限制。
未婚男女共同買房需注意財產糾紛就翟小姐這一案例而言,"偉嘉安捷"專家提醒結婚前買房的青年男女們,未婚男女共同買房一旦因感情不合分手,很容易因財產問題糾纏不清。比如,在感情甜蜜時的房產證署名問題、分手中的還貸問題、房產分割問題等等。在買房時如果男女雙方各掏一半,那麼在分手中的財產分配問題上,一方必須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費用,如果沒有證據的話,就無法收回房產或錢物。所以專家建議,未婚男女在買房同居階段,最好能簽署一份同居協議或者同居期間財產協議,能夠在發生糾紛時及時找出證據來證明。在買房的時也應同時簽署兩個人的姓名,或者通過公證等法律途徑來避免日後的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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