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所有權人要求進入市場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申請書;
2.房屋所有權證書;
3.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4.房屋所有權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5.已購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原所有權單位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另有約定的,應當提供房屋原所有權單位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6.市房地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局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領、填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申請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征詢意見表》,並報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審批(此項工作可全權委托中介代理機構代辦)。
三、當事人上報資料、表格送達交易管理部門拿到准予入市的批准書後,即可尋找買家進行交易。
收益如何分
職工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屬於規定標准面積內的部分,其售價在每建築平方米4000元(含)以下部分,全部歸出售人所有;售價在每建築平方米4000元至5000元(含)的部分, 80%歸出售人所有;售價在線建築平方米5000元以上部分,50%歸出售人所有。
要繳哪些費
賣房者需繳納以下費用:
交易手續費:12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件收1000元,經濟適用房買賣減半。印花稅:成交價的0.05%。
營業稅:對個人購買並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免征。個人購買,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征。
個人所得稅:按目前北京市下發文件規定,個人所得稅繳納應為在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去以下4種價款再乘售房稅率20%。
1.住房面積標准的經濟適用房價款是指用產權人職務標准內的住房面積乘以當時、當地的經濟適用房價格所得的價款。
2.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准的房價款指的是售房人曾為超標面積部分支付的款項。
3.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指公房出售價格在每平方米4000元至5000元范圍內,個人向原產權單位上繳的20%的部分,或5000元以上是上繳的50%的部分。
4.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指上述的手續費和印花稅。即〔總售房價款減去1+2+3+4〕 ×20%(售房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