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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國稅收同比增長超過30%,不僅遠高於GDP增速,而且也高於居民收入增速。發達國家早已開始藏富於民,但我國目前依然藏富於政府和企業,尤其是壟斷企業。因此,為窮人減稅,勢在必行。
在住房問題上,一樣如此!無論針對於低收入家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還是以來針對中等收入家庭的限價房和經濟租用房,都應減免相關稅收。
住房保障是一項系統工程,只有各項措施聯手發力,纔能真正取得預期成效。3月3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就是一個值得稱道的配套措施。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房地產開發商、個人等主體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營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以及所得稅等方面的優惠。
今年正值改革開放30周年,過去的30年,我國住宅制度經歷了一場深刻而曲折的變革歷程。由福利化分房到貨幣化分房,但1998年全面、深入、加速房改之後,又出現住宅市場化過快、過猛,反倒忽視了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從而出現房價持續攀高與普通民眾購房難、住房難之間的尖銳矛盾。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從2006年的『國六條』開始,宏觀調控向住房保障傾斜,2007年的『24號文』標志著我國住房制度重大調整,住房保障被提到新的歷史高度。
回顧和反思1998之後我國住房制度改革走過的彎路,我們會發現,倒不是錯在中央的指導方針及政策思路,關鍵在於配套措施沒跟上,以及地方政府為了自身利益不願掏錢花力推行。比如,『23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經濟適用房佔供應主體地位』,在後來的具體執行中,卻遭遇較大阻力,以至經濟適用房不僅從未佔據過主體地位,反倒在住宅總供應中的比重一年比一年小。
正是意識到這一問題的嚴重性,『24號文』明確提出:『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住房租賃的稅收支持政策。』顯然,正是在國務院的高難度重視和督促下,《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在幾個月內便得以迅速制定和頒布。
從政策內容上分析,減免的稅種包括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房產稅、印花稅,幾乎包括了房地產開發、流轉、保有環節的主要稅種。這些優惠政策主要是針對對三個市場主體,經營管理單位、開發企業、個人業主。以下分別簡述之。
第一、經營管理單位。主要政策包括四項:一是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二是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三是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四是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從現實情況分析,目前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經營管理單位多是政府機構和國有企業,對他們減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資金運營情況,多多少少會增加其工作的積極性。
第二、開發企業。主要政策包括三項:一是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二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三是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征4%的房產稅。應該說,以前對於開發商建造經濟適用房,已有一些優惠措施,但遠遠不夠,依靠政府的財力遠遠不能解決住房保障問題,必須要適當借助市場機制,鼓勵企業參與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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