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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協議離婚,妻想分割夫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
黃某與丈夫鍾某協議離婚,在分割財產時對一筆住房公積金的歸屬產生了分歧。鍾某的單位為他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現在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有2.6萬元的餘額,黃某認為這筆錢應當平分,但鍾某卻認為在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就屬於他的個人財產。
解答
房山區司法局律師劉金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2.6萬元住房公積金在鍾某的個人賬戶內不等於就是他的個人財產,而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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