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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單位自管產住房置換行為,緩解二手房市場的供需矛盾,改善群眾居住條件,針對部分自管產單位沒有設立管房機構和住房置換機構,沒有配備專職管房人員,群眾置換住房無門,或者有的自管產單位置換住房操作不規范,亂辦手續,經常引起糾紛,損害群眾利益等問題,根據《關於印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工作的通知》(津房管[2004]391號),結合我市實際,對單位自管產住房置換業務進行規范,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置換方式
單位自管產住房置換應當采取自營置換或者委托置換方式。
(一)自營置換
企、事業單位成立獨立的住房置換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的住房開辦置換業務;自管產單位按照市政府《批轉市房管局關於加強我市單位產房屋行業管理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2]75號)的規定,已進行房屋經營管理體制改革,成立專業化房產經營管理企業,可以在經營項目中增加住房置換項目,開辦住房置換業務。
自營置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管理的住房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
2、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取得天津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明。
(二)委托置換
不具備自營置換條件或者具備條件沒有能力進行自營置換的房屋產權單位、房產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天津市現代房屋置換服務中心代辦住房置換手續。
二、規范運作
(一)自營置換單位應當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備案手續。
(二)為了解決各房屋產權單位或者房產經營管理單位沒有置換機構和人員的困難,成立天津市現代房屋置換服務中心,不具備自營置換條件或者具備條件沒有能力進行自營置換的單位,應當實行委托置換,簽訂《委托住房置換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各自營置換單位和天津市現代房屋置換服務中心要嚴格按照《關於印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工作的通知》(津房管[2004]391號)規定的條件和時限辦理單位自管產住房置換業務。
不符合置換條件的,置換單位可以回購或者代理轉讓單位自管產住房使用權。
三、幾點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自管產住房產權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要重視單位自管產住房置換工作,將此項工作作為解決群眾居住困難,有效調控房價的一個重要途徑,抓好落實,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二)加強服務,提高效率。各自管產住房產權單位要樹立為群眾服務的觀念,自營置換單位和天津市現代房屋置換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公開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方便群眾。
(三)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自管產住房產權單位要嚴格掌握住房租賃過戶與置換之間的界限,不得把住房租賃過戶與置換混同。嚴格按照置換政策和程序運作,實行明碼標價,嚴格執行市物價局規定的收費標准和收費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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