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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我市下發了《關於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強制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的通知》(津國土房市〔2007〕153號),嚴禁房地產經紀機構受理、暫存二手房(包括公產房屋置換)交易雙方的交易資金或定金,但目前仍有部分房地產經紀機構收取公產房屋置換交易資金和定金,嚴重違背了《通知》要求。為切實保障房屋交易資金安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現就公產房屋和單位產房屋置換交易資金監管有關問題重申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圍內進行直管公產房屋置換的,津房置換有限責任公司對直管公產房屋置換款實行統一監管,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直管公產房屋置換款和定金。
二、辦理直管公產房屋置換,雙方當事人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津房置換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置換手續。凡因當事人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等,不能親自到場辦理手續的,由津房置換有限責任公司派人入戶辦理。辦理置換手續,除本人簽字、蓋章外,還需留存指紋印跡。
三、單位產房屋置換,由置換雙方到房屋所有權單位辦理置換手續。凡需委托辦理房屋置換的,由津房置換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置換手續,並對置換款實行統一監管。對交易雙方協商一致不納入監管的,交易雙方應當簽訂確認書,並留存指紋印跡。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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