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李峰的父母1990年離婚,父親李先生自己居住在單位分配的公房內。幾年後李先生與離異的袁女士結婚,婚後未育子女。其時袁女士的子女已成年,單獨居住。李先生在婚後花費2萬元購買了該公房,並辦理了房屋產權證。2003年5月,李先生因病去世。李峰向律師諮詢該案中相關的法律問題:1、袁女士的子女是否有繼承權?2、本案中的房屋是否為李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3、李峰在本案中的繼承份額是多少?律師支招:金天倫律師事務所崔萌律師對李峰的問題進行了解答:1、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父母、子女為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本案中,袁女士的子女對李先生的遺產沒有繼承權。由於李先生的父母均已去世,故本案中李先生的繼承人只有李峰和袁女士。2、本案中的房屋雖是李先生在婚前即已由單位分配居住,但卻是在李先生與袁女士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並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而且已辦理了產權證。袁女士雖非產權證上登記的所有人,但卻是基於婚姻關系產生的婚後共同財產—該房屋的共同所有人。3、本案中,應對李先生與袁女士的全部婚後共同財產析產,把房屋的一半劃歸袁女士所有,把房屋的一半劃歸袁女士所有,另一半纔是李先生的遺產,由李峰和袁女士共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