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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產已用於幫人還債,又以30多萬元賣給購房者劉女士,最後又用於抵債,盡管拿到了房產證,『一女三嫁』仍給劉女士帶來接連不斷的官司,法院曾為該房做出8份裁定書。最終,海口中院行使監督權保護了劉女士的合法權益。
買房辦完證就遭查封
劉女士介紹,她在購買位於海口國貿大道海南國際貿易商務大廈C、D座一間商鋪時,發現靠裡面還有一套房子,想買下來一起使用。經打聽該房屬海南鑫新實業公司。2005年4月20日,劉女士向鑫新公司購買該房產,依約支付95%的購房款313728元,5%尾款轉為鑫新公司的稅費由劉女士代繳。4月25日,海口房管局受理了該房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同年9月21日,海口房管局將該房產過戶到劉女士名下。
名下房產一再被查封
劉女士說,然而在她領房產證時,被告知該房於5月9日被龍華區法院查封。劉女士說,購買該房產前,她曾到海口房管局查詢,發現不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形,可以正常交易,她纔敢放心買房。
劉女士隨後了解到,鄭某與鑫新公司之間有經濟糾紛,鄭某申請查封該房。鄭某提交的和解協議表明,鑫新公司在收了她的購房款後,又和鄭某簽了一份和解協議:以22萬元將該房產抵償給鄭某。
她對查封提出異議。龍華區法院審查後認為,劉女士提供的證據已證實購買該房,已支付全部購房款,且已實際佔有該房產,並申請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裁定解除了解封。
然而,該房隨後又被查封。原來,在黃某與關閉海南發展銀行清算組的糾紛中,2002年鑫新公司自願將該房產代替黃某償還。當年法院裁定查封商務大廈一層南側鋪面160.58平方米的房產。由於當年該房產沒有登記備案,因此未送達海口房管局。2005年10月18日,法院查封了已登記在劉女士名下的房產。
劉女士認為,上述裁定沒有標明具體位置,不能確定就是她購買的C座104房。法院發現黃某與關閉海發行清算組的案件認定事實錯誤,再審撤銷了該案判決。法院再次解除了查封。
第8次裁定房產歸購房者
法院在解除查封後,鄭某不服提出異議。根據鄭某請求,法院復查,認為劉女士收到鑫新公司退還的部份購房款,應視為雙方自動解除了買賣合同,不能對抗第三人。2006年6月21日,法院裁定,解除對該房產的查封、將該房產過戶到鄭某名下。
劉女士要求海口中院進行監督,劉女士說,當時法院查封房產時,因為擔心存在風險,要求鑫新公司退還19萬元,待解除風險後退還,並寫了一張收據。後來鑫新公司要求她先將19萬元還回去,考慮到該公司可能無法退還全部房款,於是她將19萬元還給了該公司,公司將收據原件還給她,她沒有表示要終止合同。
海口中院審查認為,劉女士和鑫新公司並未簽訂相關解除合同協議,不應視為雙方自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劉女士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2007年3月15日,龍華區法院經復查審查,再作出裁定書,撤銷該院原已作出的裁定書。這是龍華區法院第8次對該房產作出裁定。
劉女士說,房產又解封了,她想不到購買房產,居然惹來那麼多官司,希望官司能就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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