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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所稱建房,包括建設建築物和構築物。
農田水利佔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佔用稅。
第三條佔用園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視同佔用耕地征收耕地佔用稅。
第四條經申請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五條條例第四條所稱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佔用稅的平均稅額,按照本細則所附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佔用稅平均稅額表》執行。
縣級行政區域的適用稅額,按照條例、本細則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條例第七條所稱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
第八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於軍事用途的設施。
第九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佔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佔用稅。
第十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於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第十一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養老院,具體范圍限於經批准設立的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
第十二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醫院,具體范圍限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醫院內專門用於提供醫護服務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醫院內職工住房佔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佔用稅。
第十三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鐵路線路,具體范圍限於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佔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佔用稅。
第十四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公路線路,具體范圍限於經批准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於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
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佔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佔用稅。
第十五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飛機場跑道、停機坪,具體范圍限於經批准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於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
第十六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港口,具體范圍限於經批准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的場所。
第十七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航道,具體范圍限於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減稅的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准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准佔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佔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佔用稅。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