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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管理辦法》(津政發[2005]114號),做好租房補貼工作,現就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受理過程中遇到的若乾問題的解釋口徑通知如下:
一、已配租廉租房、經濟租賃房(含享受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的家庭或已取得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定向安置用房購房資格但尚未購房的申請人,退出廉租房、經濟租賃房(含享受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或放棄經濟適用房、定向安置用房購房資格,符合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租房補貼。
二、低保家庭申請租房補貼人口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記載人口計算,在計算該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時,申請租房補貼人口應全部包括在內。
三、申請租房補貼家庭與近親屬合住近親屬住房的,經查實,在該住房上落有戶籍且他處有住房的,應將其從落有戶籍人口數中減除。
四、申請租房補貼家庭成員離婚,由法院判決的,離婚涉及的現住房認定以法院判決為依據;協議離婚的,離婚涉及的現住房認定以離婚協議的履行結果為依據。
五、申請租房補貼家庭居住非成套或成套伙用住房,伙用戶數在2戶以上的,須由申請人提供住房產權單位(或經營管理單位)出具的包括住房伙用面積、伙用戶數、伙用人姓名等相關情況的證明。
六、申請租房補貼家庭現住房相關證件無法確定現住房面積的,由其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會同區(縣)房管部門實地丈量確定現住房使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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