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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底前,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圍將『擴容』,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覆蓋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鼓勵社會機構投資建設廉租住房;農民工要有[被屏蔽廣告]集體宿捨和『探親房』……昨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頒布實施。
廉租房標准一年公布一次《意見》指出,『十一五』期間,主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人均使用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住房困難家庭,保障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10平方米;其他區縣(自治縣)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人均使用面積6平方米以下的低保住房困難家庭,保障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10平方米。
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和保障面積標准,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意見》明確了我市未來3年廉租住房計劃,其中明確提出,在2010年底前,全市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鼓勵社會機構建設廉租房政府鼓勵社會以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也將逐步將政府管理的公有住房轉換為廉租住房。《意見》提出,鼓勵社會機構投資建設廉租住房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租,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新建廉租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30至50平方米以內。
轉借轉租廉租房將被收回《意見》指出,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以及連續6個月以上未居住的,將被按規定取消保障資格,並收回承租廉租住房或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廉租房經適房免收行政費社會單位和人員,將閑置房屋改建為適合農民工租住的公寓,面向進城流動務工農民出租,可減免租賃受益應繳納的營業稅、房產和企業所得稅等相關稅收。而農民工家庭在城鎮首次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主解決住房問題的,免繳相關契稅也被納入《意見》內。此外,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
購經適房不滿5年不能買賣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遷居、重大疾病及各種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轉讓時的有關規定和標准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後,方可取得完全產權,政府也可優先回購。
農民工可獲住房公積金用工單位可修建適合農民工居住的集體宿捨。同時,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統一代用工單位,集中配套建設一定規模的集體宿捨和『探親房』,面向園區內企業和務工農民工出租。市國土局相關人士說,所謂『探親房』,是指專為農民工及其家屬提供的供他們一同居住的房屋。
《意見》提出,不能提供居住場所的單位,要給予農民工一定的租房補貼,提高其承租住房的能力。另外,凡與農民工建立正式勞務關系且有條件的用工單位,應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為農民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專戶,按時足額進行繳存。
政府機關不准建集資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佔企業總戶數70%以上的企業,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建設標准、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目前,經濟適用房的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房源有多餘的,由當地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各級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一律不准組織職工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違反規定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查處。
明年起 每年建130萬m2經適房『截至11月底的商品房銷售來看,我市區縣購房者成為主力。』在昨日的全市城市住房工作會上,副市長餘遠牧透露,截至11月底,我市區縣購房比例佔43%,市外購房者達13.5%。另據透露,從明年開始,我市每年將建不低於130萬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同時,3年之內將解決270萬平方米的成片棚戶區改造。
關鍵詞廉租住房:截至今年11月,全市累計投入保障資金約4.36億元,累計對3.13萬戶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實施了廉租住房保障。
經濟適用房:從2004年至今年9月,全市共竣工經濟適用房400多萬平方米,完成投資近72億元,解決了約5萬戶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
農民工房:主城區已累計將2142套、3.35萬平方米的存量房、閑置房改造成農民工公寓;部分未能提供農民工宿捨的用工企業,還按月發放租金補貼。
危舊房改造:截至目前,已完成危舊房改造任務870萬平方米,16餘萬戶居民居住條件得到改善。
陽光公寓:南岸區政府已建立了陽光公寓,其收費由政府定價每晚1人1元,主要吸納有暫住證、遵紀守法的農民工,該區建立的8處陽光公寓可入住農民工5000人,目前已入住農民工4000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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