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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適應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需求,規范公寓項目建設管理行為,結合我市城市規劃功能布局、市場需求及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寓項目分為經營性公寓和公益性公寓。經營性公寓分為居住型、混合型、酒店型三種;公益性公寓包括學生公寓、老年公寓、軍官公寓等。本辦法僅適用於經營性公寓項目的建設管理。
第三條在城市規劃管理中,經營性公寓的規劃用地性質為公共設施用地,建築外檐按公建標准控制,建築外部不得設置陽臺,規劃間距按公建標准執行,物業管理用房等相應配套服務設施按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管理辦法》(津政發〔2005〕95號)的規定在公寓內部安排。
(一)規劃配套指標。
居住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按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定額指標安排,或者按居住區標准繳納小配套費。機動車車位按照《天津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標准》(DB29-6-2004)規定的住宅配建指標執行。
混合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按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定額指標的50%安排,或者按居住區標准的50%繳納小配套費。機動車車位按照《天津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標准》(DB29-6-2004)規定的住宅配建指標執行。
酒店型公寓的各項規劃指標按照公共設施標准執行。機動車車位按照《天津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標准》(DB29-6-2004)規定的酒店配建指標執行。
(二)建築層高控制。
居住型、混合型公寓建築標准層層高應控制在3.6米以內。當標准層層高大於3.6米且小於等於4.8米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均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當標准層層高大於4.8米且小於等於5.4米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均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
酒店型公寓建築標准層層高大於4.8米且小於等於5.4米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均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當標准層層高大於5.4米且小於等於6.6米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均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門廳、大堂、中庭、內廊、采光廳等不計入超高范圍。
(三)選址要求。
經營性公寓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選址意見書》中明確居住型、混合型或者酒店型公寓的性質、規模和類型。
第四條在土地管理中,居住型公寓的用地類別歸屬為住宅用地,混合型公寓的用地類別歸屬為綜合用地,酒店型公寓的用地類別歸屬為商業用地。
經批准,建築面積或其計算值超出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須按照市政府《批轉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市建委關於加強經營性開發建設項目用地規劃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5〕20號)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經營性公寓按照公建設計標准執行,工程竣工驗收執行非住宅技術規范。居住型公寓的空調室外機不得外露,混合型公寓須設置戶式空調,酒店型公寓須設置中央空調。
第六條經營性公寓的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大配套工程收費管理辦法》(津價房地字〔1996〕312號)規定的標准收取。
第七條居住型公寓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參照住宅有關規定辦理;混合型公寓、酒店型公寓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參照非住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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