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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商品房維修資金管理,維護廣大購房人的切身利益,根據《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購房人在退、換已購商品住宅或者商品住宅滅失後,已繳存維修資金的本金和利息應實現同步退還。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計息時間
維修資金代理銀行以資金到賬日為起息日,以收到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資金退款申請表為結息日。
二、退還方式
(一)購房人退、換已購商品住宅退還已繳存維修資金
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繳存的維修資金本金及孳息分別退還給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
(二)滅失商品住宅退還已繳存維修資金
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繳存的維修資金本金及孳息全部退還給購房人。
三、工作要求
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天津銀行按照相關程序做好資料核對和退款工作。各區縣房管局做好政策諮詢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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