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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行政執法監察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和工作效率,加強對違法行為查處的監督和落實,保證依法、及時、准確、高效辦案,依據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督辦制度》和《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執法監察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違法案件督辦工作(以下簡稱案件督辦工作)是指上級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執法監察處(科)對執法監察隊伍以及本部門內部違法案件查處的監督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執法監察部門是指市局執法監察處、執法監察總隊、各區縣局(法制)監察科、執法中隊。
第四條市局執法監察處負責對本制度執行情況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各級執法監察部門應當建立案件督辦制度,明確案件督辦崗位職責,嚴密組織案件督辦工作。
第六條堅持每案督辦的原則,對於所有違法案件,都要責成督辦人員進行全程督辦。
第七條督辦的方式主要有口頭督辦和書面督辦。
采取口頭方式督辦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就督辦的內容、要求和時間等進行詳細記錄。
采取書面方式督辦的,督辦人員應當發給案件承辦單位或者承辦人員《國土資源和房管違法案件查處督辦單》(附表1。同《局執法監察管理規定》附件8)。
對重大或者久拖未結的案件,可以直接派員進行督辦。
第八條案件督辦的內容包括:新立案件統計上報、案件查處進度情況,與查處案件相關的處罰告知書、處罰決定書、強制執行申請書、黨紀政紀處分建議書、犯罪案件移送書等按照規定時限報批和送達,案件的立案備案、延時申請和結案備案,案件的建檔立卷。
第九條案件督辦人員應當根據各類違法行為的立案情況,及時了解並記錄案件辦理的進度,認真、准確填寫《國土資源和房管違法案件查處督辦記錄》(附表2),建立案件督辦檔案,定期督辦。經批准延期辦理的案件應該進行重點督辦。
第十條案件督辦工作應當根據案件查處的時限要求、辦案計劃、實際進度等進行綜合督辦。
第十一條市局執法監察處與執法監察總隊、各區縣局(法制)監察科與執法中隊應當定期組織違法案件專題研究和會審會,掌握各類案件辦理情況,達到督辦案件目的。
第十二條對於案件查處不力或者怠於查處,導致未能按期結案並造成一定後果的,應當追究案件承辦人員責任;對其中督辦不力的,案件督辦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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