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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
新中國確立了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憲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在舊的國有土地使用制度下,中國城鎮國有土地實行的是單一行政劃撥制度,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無償、無限期提供給用地者,土地使用權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間流轉。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提出了『土地使用費』的概念。
●1980年1月,《紅旗》雜志發表蘇星《怎樣使住宅問題解決得快些》一文,指出住宅是個人消費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該走商品化道路。自此,我國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開展了關於住宅屬性、房租等問題的研討。
7月,國務院頒布《關於中外合營企業建設用地的暫行規定》。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制定和頒布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對外資企業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費,深圳特區首先於1982年開始征收土地使用費。
●1983年2月,《經濟日報》報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談話:國家鼓勵私人購房、修房,今年要試辦購買住房儲蓄、修房儲蓄等項業務。
●1984年國務院批准試點城市實行『公有住房補貼出售』。
●1985年1月,全國住房租金改革領導小組成立。
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但由於當時正是我國經濟改革的初期階段,土地管理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
●1986年1月,國務院召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問題座談會,會議決定成立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和領導小組辦公室。
●1987年8月1日,以提高房租發放抵租券、空轉起步為特征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在山東煙臺試行。
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正式實施。
8月2日,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出《關於加強商品房屋建設計劃管理的暫行規定》,決定自1987年起,各地區的商品房屋建設納入國家計劃。
12月1日,深圳率先敲下了拍賣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第一槌,突破了土地使用權不允許轉讓的法律規定。中國首次以公開拍賣的方式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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