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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離婚時發生房產糾紛?法律界人士認為,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是避免或減少離婚後發生房產糾紛最好的方式。
王建國與何麗在辦離婚的過程中,在房屋的歸屬問題上發生分歧。男方王建國提出,在他們結婚後,他曾拿出積蓄將住房裝修一新,並且這套住房雖然是由何麗從父母處繼承下來的,但是經過6年多的共同生活,應屬雙方共同財產;而且,他在本市確實沒有其他住處,承租私房在經濟上又有一定的困難。所以,他認為自己應該分得一半。但是,何麗認為雖然王建國確實出資裝修房屋,但是她一直是戶主,而且房子是她父母留給她個人的私房,沒有理由分給王建國一部分;另外,她與王建國一樣,在本市沒有其他住所,如果分給王建國一半,那麼,離婚後她必須與前夫仍生活在同一個空間,心理上對王建國的要求很難接受。
貴陽順馳律師事務所劉律師指出,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對離婚案件處理分割問題若乾具體意見』第6條相關規定,離婚當事人一方婚前所有房屋(私房),婚後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8年以上(含8年),可視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時,雙方都可以對房屋主張權利。
具體到何麗與王建國的財產分割案例,由於她與王建國的婚姻未滿8年,所以王建國無權對何麗的房屋主張權利。關於王建國提出自己曾經出資裝修何麗的房屋的問題,在兩人離婚後,何麗應就房屋裝修具體情況對王建國進行經濟補償。
律師指出,結婚前,男女雙方可以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財產是否要公證還是要看夫妻或戀人的態度,純屬自願,法律上沒有強迫之意。
但是目前,很多戀人對是否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持懷疑甚至否定的態度,認為它不但會影響雙方感情,同時也是對自己未來婚姻生活沒有把握的表現。其實不然,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助於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於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很有助益。
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有兩種,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後雙方取得的財產。未婚夫妻由於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的問題。而已婚夫妻要想辦理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纔可以。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均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由於雙方結婚後,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否則婚前財產公證就難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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