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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歷史風貌建築管理
1、擅自設置、移動或者涂抹、改動、損毀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標志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第40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或者涂抹、改動、損毀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標志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2、對不遷移現有妨礙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的生產型企業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第41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遷移,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在歷史風貌建築屋頂、露臺、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牆懸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第42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擅自拆改歷史風貌建築院牆、開設門臉、改變建築內部和外部的結構、造型和風格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第42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5、損壞歷史風貌建築承重結構、危害建築安全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第42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6、在歷史風貌建築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第42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7、擅自遷移、拆除歷史風貌建築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第46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遷移、拆除歷史風貌建築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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