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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品房銷售管理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擅自銷售商品房或者委托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39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擅自銷售商品房或者委托代理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並可處已收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罰款;』
《城市房地產法》第67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擅自銷售商品房或者委托代理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並可處已收預付款1%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可並罰。』
2、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無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商品房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39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四)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代理銷售無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商品房的,責令停止代理銷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
3、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31號令)第43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39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五)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5、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將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商品房銷售給他人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40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將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商品房銷售給他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購房款,並處以商品房售價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款項用於有關工程建設的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95號令)第14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7、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8號令)第41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8、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8號令)第42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9、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8號令)第42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10、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8號令)第42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11、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采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8號令)第42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四)采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12、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8號令)第42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1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的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8號令)第42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的。』
1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未按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8號令)第42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七)未按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
15、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8號令)第42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八)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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