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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區房地產管理局具體行政執法職權(94項)
(一)物業管理
1、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57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58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移交有關資料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59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開發建設單位違反規定不向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提供文件、資料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56條第2款:『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向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提供文件、資料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5、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64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6、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向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56條第1款:『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向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暫扣售房許可證,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7、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60條第1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61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托給他人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62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10、挪用物業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63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11、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65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12、個人或單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66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3、個人或單位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66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4、個人或單位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66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5、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未按資質等級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57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資質等級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6、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未經業主會同意,將物業項目整體轉讓他人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57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物業項目整體轉讓他人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7、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未按規定辦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備案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57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辦理合同備案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8、當事人使用物業中拆改住宅房屋的承重結構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59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一)拆改住宅房屋的承重結構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當事人逾期不改正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恢復原狀的決定,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9、當事人使用物業中佔用共用部位,損壞共用設施、設備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59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二)佔用共用部位,損壞共用的設施、設備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當事人逾期不改正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恢復原狀的決定,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當事人使用物業中在屋頂堆放物品或者在陽臺、露臺、樓板上超荷載鋪設地面材料的
法律依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59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三)在屋頂堆放物品或者在陽臺、露臺、樓板上超荷載鋪設地面材料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當事人逾期不改正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恢復原狀的決定,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1、物業管理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部令125號)第23條:『物業管理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2、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125號令)第24條:『物業管理企業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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