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聽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聽證工作,推動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舉行的聽證,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房管局執法監察處(以下簡稱局法監處)是局聽證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具體辦理市國土房管局機關的聽證事宜。市國土房管局機關有關部門根據業務管理范圍負責具體聽證工作。
第四條下列事項,依據管理職權應當進行聽證:
(一)起草擬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送審稿;
(二)擬定或者修改基准地價;
(三)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四)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其他事項,或者市國土房管局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
草擬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聽證。
第五條下列事項,依據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應當進行聽證:
(一)當事人被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當事人要求聽證的;
(二)當事人被處以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采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要求聽證的;
(三)擬訂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當事人要求聽證的;
(四)擬訂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當事人要求聽證的;
(五)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舉行聽證工作,發布聽證公告、通知,以及其他業務性的聽證組織工作,依有關部門申請,可以由局法監處牽頭組織聽證,也可以由業務承辦部門組織聽證。
第七條草擬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由局法規處組織聽證,承辦部門主持聽證。
執法監察總隊直接查處的行政違法案件,由局執法監察處組織聽證,有關業務部門配合。
不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產生直接影響事項的,由負責該項行政事務的承辦部門主持聽證;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產生直接影響事項的,由局法監處主持聽證。必要時,負責該項行政事務的承辦部門予以協助配合。
涉及重大、復雜事項的,由主管局領導主持聽證,承辦部門組織,局法監處協助配合。
第八條聽證員、記錄員由組織聽證的部門指定。
聽證主持人應當是組織聽證部門的有關負責人或者主管局領導。聽證員、記錄員由局法監處組織培訓。
第九條依據有關規定組織聽證,或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聽證的,承辦部門持本部門負責人或主管局領導簽批的聽證審簽表,到局法監處登記編號後,制作和發布聽證會公告、聽證告知書、聽證通知書、不予聽證通知書等。
對已決定聽證的事項,因情況變化需要延期、中止、終止或恢復聽證的,經承辦部門負責人或主管局領導批准同意,到局法監處登記編號後,制作聽證延期、中止、終止、恢復通知書。
對需要委托鑒定或者證人參加聽證的,經承辦部門負責人或主管局領導批准同意,到局法監處登記編號後,制作聽證鑒定委托書或證人參加聽證通知書。
第十條聽證程序根據不同情況,依照《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以及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聽證會結束後,聽證員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制作聽證紀要,2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聽證意見,上報局領導或上級領導機關。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組織聽證自接到申請或作出聽證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包括制作聽證紀要或提出書面聽證意見上報的時限。
第十二條聽證情況由組織聽證的部門按季度報送局法監處,由局法監處統一匯總。
第十三條聽證工作所需經費、設備、場地、條件等由市局予以提供。
第十四條局系統有關單位舉行聽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聽證管理辦法》(津國土房法〔2006〕99號)同時廢止。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