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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不得集資建房
辦法提出,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辦法明確,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單套建面60平方米左右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價格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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