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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優聯投資集團發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06年5月以收取『誠意金』的形式擅自銷售位於河西區『優仕庭院(第六田園』項目商品房。經查,該公司向購房人收取『誠意金』共計二十萬元。
津融創置地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06年7月擅自銷售位於河西區的『海逸長洲』項目商品房。經查,該公司向購房人收取房款共計五十萬元整。
上述兩家公司的銷售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銷售商品房。』的規定。市國土房管局依照規定程序,於2007年10月26日對天津市優聯投資集團發展有限公司處以1000元罰款的處罰,於2007年11月9日對天津融創置地有限公司處以4000元罰款的處罰。
2007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該《條例》已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開發企業在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或者變相銷售收取款項的,按照每套房屋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
廣大市民如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的商品房未辦理銷售許可證,可撥打市國土房管局投訴電話(24462060),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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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消息以後不要報道,什麼玩意兒!
1000?4000?對開發商而言打發叫花子都比這錢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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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不覺得太少了麼????????可笑!
和不罰差不多,還給開發商做了廣告..
這種處罰標準不覺得定的太低了嗎?幾千元的罰款還不如開發商出去吃一頓飯花的錢多呢,看了讓人發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