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原居住在朝陽區建國裡,去年1月,建國裡拆遷。拆遷後,我將拆遷款50萬元交給表弟,請表弟幫我購房。
去年7月,表弟用上述款項在東城區演樂胡同購買了4間平房的使用權,但不知為何,那4間平房卻落在了表弟名下。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趙世浩法官:公民的合同權利受法律保護。你表弟在使用你給他的50萬元購房款購買住房後,並未將所購房屋交由你承租,其行為已侵犯了你的合法權利。
現在,你可以要求你表弟返還購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