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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懸在空中的物業稅好像要落地。各界討論又熱。
對物業稅的討論有必要重溫形式邏輯。物業稅是稅,所以,征物業稅是征稅。征稅直接增加政府收入,間接增強政府行動能力,這個動機排在第一。至於對經濟關系的調節、調控,無論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還都不存在一種經濟關系非新立稅種不能調整。以中國房地產經濟實際論,也不需要在現有許多交易稅和空間近似無限的行政手段外再找新式武器。四年前,新一輪稅制改革啟動,其中重要內容就是完善以財產稅為主體的地方稅體系。開征物業稅,便是為地方政府設置的一項主體稅種。
顯然,征物業稅的首要目標是逐步調整地方政府收入結構。以增加政府收入、調整政府收入為目的的征稅能不能兼職平抑一下怨聲載道的房價?有評論認為,物業稅理論上可以降低房價水平,實際效果則不然。我以為:物業稅理論上、實際上都可能影響房價。最終效果如何,要看各地方政府對當地市場的判斷能力和調控水平。這一點,取決於它和土地出讓金的關系。
假設物業稅能取代土地出讓金,那麼,物業稅將成為地方政府重要收入來源,並從時間上重新分配地方政府收入。分年度征收的物業稅將一次性計入一屆政府賬單的資金分攤給幾十年十幾屆政府,實質上是對地方政府財政收支能力的調控。城市化進程初期,地方政府投資需求集中於一時,短期內須籌措大量資金投入基礎建設,70年一次性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顯然是為滿足這一需求而設計。城市化初具規模之後,地方政府投資需求分散到不同時間段,長期穩定的收入更有利於持續發展,分年征收的物業稅較為可取。
中國很大,各地方經濟所處發展階段也不盡相同。開征物業稅之初,土地出讓金制度不會隨之取消。以後即使替代,各地也很可能不同步。中央政府對物業稅征收不會『一刀切』。有關征收對象、稅率和免稅條款的細則,都會留給地方政府去明確。
可見,新生的物業稅將僅是針對房地產保有環節的一項新稅負,通過抬高消費、投資成本抑制需求。一方面,需求受壓可以緩解對供應的飢渴;另一方面,對供需關系因此可能逆轉的判斷會影響直至扭轉市場心理預期。由此,房價會失去昇值預期的支橕。與常識相反,『先有雞先有蛋』有確定的進化論答案,『高地價與高房價孰為因孰為果』也有確定的經濟學答案:總是高房價決定了高地價。因為同一區域內,空地的價格取決於造了房子的地的價格,差的房屋的價格取決於好的房屋的價格。房價下降會累及地價,『地王』消失,土地出讓金收入下滑。與此同時,一般可按年調整稅率的物業稅或可形成一筆主要的替代性收入,地方政府有望從此走出『土地財政』的路徑依賴。
而物業稅落地伊始,由於地方政府手中多了一樣威力可手動調節的工具,全國范圍的地產泡沫已經到頂,准備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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