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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看中了在中介公司放盤的一處代售物業,與業主張女士及中介公司三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吳先生向張女士支付了購房定金和首期樓款共計48萬元。在辦理房屋交易過戶時,吳先生了解到在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該物業的產權已被法院查封,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因此不予辦理該物業交易過戶手續。中介公司表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業主從未提及該物業產權被法院查封的事實,要求張女士退回所收買家的定金和首期樓款,終止此次交易。業主稱《房屋買賣合同》是買家自願簽訂的,如其違約不購買該物業,她有權沒收所收定金和首期樓款。
案例中,張女士出售的物業被查封,屬於房地產權利受限制,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該房屋不得轉讓。因此,買家可依法主張權利,要求業主退回所收購房定金和首期樓款。
對購房者和中介公司的建議:首先,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應先到房管部門查明所售物業的權屬情況;其次,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約定『賣方保證對所售物業享有完整所有權並擁有全部的收益、處分權及中介公司和買方提供之物業資料及相關情況屬真實合法』等類似條款,並進一步約定因為業主所售物業產權原因導致買方利益受損、交易失敗,要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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