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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以公司急用錢為名將兩處原本已由法院裁定抵償銀行貸款的房產,賣與他人,騙取兩被害人現金105萬元後逃逸。日前,該男子被河西區檢察院以詐騙罪提起公訴。檢察官提醒:市民在進行房產交易時,要認真核實對方提供的房產證等資料,明確對方是不是房子的真正所有者。
嫌疑人王某某原為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11月,王某某以其公司急需用錢為名,表示願將由其公司開發的某大廈12層A座的房子便宜出售(該房已於2004年5月由法院裁定抵償銀行貸款)給被害人孫某。雙方以55萬元的價格成交,並簽訂合同。今年年初,當孫某再次催促交房時,王某某已不知去向,後得知該房產已經法院判決抵償給銀行用於償還貸款。孫某方知上當遂報案。
另查明,2005年7月,王某某以同樣方式騙取被害人張某購房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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