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當夫妻二人離婚後,房屋所有權證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就不再是房屋的共有人。在沒有另行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情況下,非房屋共有人是否還能支配房屋的買賣呢?以下案例對此問題作出了解釋。
離婚後男方轉讓房屋女方提出訴訟
王某與其妻張某原居於河北區一民宅內,房屋是王某名下財產。2004年二人離婚後,約定房屋由二人之子所有,孩子由王某撫養,其未成年前王某不得出賣所住房屋。後王張二人因瑣事發生爭吵,其間王某將張某嚴重打傷。2004年5月王被刑事拘留,後以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
王某服刑期間,其子由王某父母撫養。因二老經濟狀況比較困難,不得已之下決定出賣王某原住所。2004年10月,王某之母受王委托與第三方韓某簽訂協議,並向天津市國土資源局和房屋管理局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張某得知後,以房屋是與王某共同財產,頒證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天津市國土資源局和房屋管理局為韓某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
一審:被告頒證程序合法駁回原告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天津市國土資源局和房屋管理局作為天津市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發證的行政主管機關,具有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主體資格和職權。被告提供的證據能證實韓王二人按照辦理辦理買賣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的進件要求。在申辦轉移登記時,王某雖未親自到場,但其已將出售訴爭房的相關事宜委托其母。且在本案訴訟中,王某仍表示同意其母代為出售。被告據此辦理的房屋產權轉移登記適用規章正確,應依法予以維持。原告張某請求撤銷頒證行為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王某與張某間的財產糾紛應另行解決。
二審:原告已與被告離婚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一審判決後,原告張某不服,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過調查,高院認為,原告張某已與王某離婚,其已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遂從程序上駁回了張某的上訴。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參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等級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被告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作為天津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的行政主管機關,具有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資格和法定職權。《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所有權人權屬的合法有效憑證。本案中,訴爭房屋登記在被上訴人王某名下,其合法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張某已與王某離婚,產生房屋共同共有的婚姻關系依法解除,而雙方並未就房屋的共同共有重新訂立協議,也未在房屋登記機關辦理房屋共有人的產權登記,參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等級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必須共同向房屋所有權等級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登記』的規定,上訴人張某主張訴爭房屋共同共有的理由沒有法律和事實的依據,故張某與天津市國土資源局和房屋管理局為韓某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原審判決應以原告張某與被告天津市國土資源局和房屋管理局的頒證行為之間沒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備原審被告訴訟主體資格為由駁回張某的起訴。一審中,從實體上判決維持天津市國土資源局和房屋管理局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妥。律師提示: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楊陽律師認為,本案的核心就是訴訟主體問題。因為王某和張某已經離婚,張某已經主動放棄了房屋權利,在本案中她已沒有任何權利成為訴訟主體,她提出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顯然是不能成立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明確規定,房屋的共有人必須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本案中,張某沒有進行上述登記,她也就不能再享有房屋共有人的權利。
新的物權法10月正式實行後,也會對本案中的房屋受讓人韓某予以法律上的保護,但前提是不動產必須是在合法登記的前提下,另外價格必須合理,房屋必須是善意取得。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