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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
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
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著國計民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這是我國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這部法律首次明確了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
《物權法》分5編19章247條,內容大到山脈、草原、江河湖海和地下礦藏的歸屬,小到居民住宅的停車位、電梯、水電管線的歸屬和維護。其中涉及的房屋產權、物業管理、業主權利、相鄰關系……這些民生熱點,樁樁關系著百姓的生活。對於個人而言,明確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保護陽光權;小區車庫車位首先要滿足業主需要;不動產將施行統一登記制度,辦理房產證將進入快車道;土地承包期限屆滿可按歸家規定繼續承包等。
《物權法》明確規定應收賬款可以進行質押融資,對企業而言,擴大了抵押質押內容,凡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抵押質押的均可以抵押質押,企業動產也可以融資,這從一定程度上擴大企業融資范圍,將一定程度促進企業發展。另外,還規定了單位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補償費,禁止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有財產。
據悉,國務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與即將施行的《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將於2007年10月1日停止執行。
新《物業管理條例》
確立服務職能明確業主權利
和《物權法》同日實施的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賦予了業主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權。在新條例賦予業主的七項決定權中有五項,業主表決人數從過去的2/3降到1/2,只要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就可以。大大提高了業主在決定小區事務中的自主性。尤其對於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人數上的變動,為業主更換不滿意的物業公司,維護自己的權益提供了便利。新《物業管理條例》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將『業主公約』修改為『管理規約』,將『業主臨時公約』修改為『臨時管理規約』,明確了物業服務的主從關系。新條例實施以後,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將成為業主大會、物業公司的一個正式監督部門。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物業定價須過成本監審關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規定物業定價須過成本監審關。《辦法》明確,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由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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