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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下的樓盤,應當一次性申報商品房預售
許可;超過3萬平方米的樓盤,每次申報預售面積不得少於3萬平方米。
——申報預售許可時,做好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除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時間等內容外,還應當明確開盤銷售時間、銷售價格、價格執行時間、認購選房方式等。在預售許可證上,將注明樓盤開盤時間,並在市開發辦的網上公示。
——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銷售商品房。
——樓盤開盤後,應按預售方案執行,全部房源對外公開銷售,並及時、准確地公示商品房基本情況、銷售進度等信息。在銷售過程中,不得采取發布虛假信息、炒賣房號、捂盤惜售、囤積房源等行為惡意炒作、哄抬房價。
——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樓盤,不按規定時間開盤、捂盤惜售、囤積房源的,市開發辦將依法撤銷其預售許可證,且該商品房項目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預售許可。
——商品房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不得以認訂、登記、選號、發卡等形式預售商品房,不得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也不得發布預售廣告。
從下周起,市開發辦將組織兩個專班對全市在售樓盤進行清理,對違反《通知》要求的樓盤,將責令其限期整改,並進行查處;對拒不整改的,其不良行為記入該企業信用檔案,並按規定給予降級或取消開發企業資質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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