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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發生在親戚朋友中關於婚姻與住房的兩件事令筆者頗感困惑。
一件事是,某親戚之子與女友談婚論嫁,雙方一起看房買房,商定房款由男方父母資助一半,剩下部分由兒子貸款,小夫妻婚後共同還貸。房子買得很滿意,婚事也在進行中,不料男女雙方的感情陡生變故,決定不結婚了,而房產證上是男女雙方的名字,分手就意味著女方分走一半的房產。結婚不成反而遭受幾十萬的財產損失,男方父母為此一病不起。
第二件事是,朋友之女要出嫁,男方父母早早就買好了婚房給小兩口住,但女方提出,為求日後保障,要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且男方父母的名字要去掉。未來兒媳的這一要求讓老夫妻不能接受,為什麼明明是自己省吃儉用積攢錢買的房子,女孩沒過門就想著爭財產?門檻這麼精,以後的日子怎麼過?女方也有自己的道理,不是送給兒子媳婦結婚的嗎,怎麼碰到關鍵的產權分配就反悔呢?再說,女兒連人都嫁給男方了,要半套房子也不過分,再說不是還有半套房子產權仍是男方家的嗎。
筆者這邊聽聽,那邊聽聽,覺得似乎都有合理的部分。婚姻大事因為房子生出如此多的煩惱,這是始料未及的,尤其是這種種煩惱恰恰是有房子的煩惱。
時下在年輕人中流行一種嫁人的『標准』:有房無貸,父母不在。似乎覺得後半句不厚道,又改成:有房無貸,產權一半。在買房這件結婚最大宗的開銷面前,女方幾乎都明裡暗裡表現出盡可能的逃避,既想坐享其成,又要利益均沾。當山盟海誓的感情遭遇實實在在的房子考驗時,往往一些人變得很脆弱。女方想著通過婚姻提高生活質量,男方想著別過不了幾年離婚,人財兩空。談斤論兩,尺短寸長,純潔的愛情在雙方的斤斤計較中夾著銅臭味,本來期許相互攙扶共度一生的婚姻,也在雙方的利益談判中變成一種生意合作。
筆者有意詢問了周圍人對此類問題的看法,發現家有兒子的父母基本都認為,父母買的房子給小夫妻住是父母的心意,小輩不應當提出修改權益人的要求;父母給予首付房款、小夫妻日後共同還貸的,產權當屬男女雙方共有;如果出資較多的父母提出要當權益人之一,小輩不該拒絕。家有女兒的父母在該問題上的看法差異較大,筆者發現經濟狀況的差異是造成看法上差異的重要因素。一位剛剛拿出30萬元給女兒女婿買房的朋友認為,嫁女兒不是賣女兒,買房這件事最好小輩和雙方父母有商有量,經濟條件好的多出些,條件有限的少拿些,都是為了自己的兒女幸福,目標是一致的,雙方千萬不能站在對立面上。有位家有兩套房的一位同事說:『女兒出嫁我給她一套房子做嫁妝,當然產權人只有女兒一個人,女婿是沒有份的;男方有婚房最好,沒房子讓他們貸款再買一套,寧願我給首付。』筆者理解,陪嫁的房子不是用來住的,而是女兒的私房錢。當然,也有一些只有一套住房的父母時時教育女兒找朋友要睜開眼睛,找個有房子的人家。一些姑娘也將有否婚房當作選擇郎君的首要條件。有房子,可以使人品一般的小伙子趾高氣揚,沒房子,即使勤奮優秀的小伙子吸引力也大打折扣。
筆者以為,房子是婚姻的載體,而不是婚姻的砝碼。有父母的贈予當然是一件美事,但是雙方白手起家、共同努力未嘗不是一件幸福的事。看看周圍類似筆者年齡的中年人,有幾個是父母給錢買的房子,又有幾個不是靠自己努力奮斗,逐步改善的?他們中的很多人,甚至還為年邁的父母買房,他們或許就是那些『80後』的父母。
再看看那些有幸嫁入『豪門』的姑娘,因為沒有同甘共苦的經歷,往往就會缺乏彼此理解和溝通;而那些和丈夫榮辱與共的女人,即使沒有文化,即使家境貧窮,依然受到丈夫和孩子的尊重。
筆者建議,房子產權的歸屬應按新婚姻法規定辦理。此外,還要遵循自力更生的原則,杜絕將婚姻當跳板、當手段的不正確的婚姻觀,量力而行,梯度改善。
有了這兩條原則,當婚姻遭遇房子時,你就會不惱不貪,心平氣和。得到了,心懷一份感恩,沒得到,當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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