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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規定小區內的規劃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本報連日推出的『居民小區和諧物業』系列活動引起了社會強烈的反響,不少市民紛紛通過網絡和電子郵箱表達對構建和諧小區的看法。其中小區停車難問題是業主和物業公司人士普遍談論的焦點問題之一。
天津市某小區按照當初設計共有地上車位177個,地下車位95個,但是到目前為止小區現有汽車530輛,而且數量還在不斷增加。經物業公司協調,在小區外開闢了三個停車場,即使這樣也無法滿足小區業主的需要。由於小區停車位的緊張,物業公司加強管理來限制,必然與一些有汽車沒車位的業主產生矛盾,車輛堵住小區出入口的現象常會發生,造成的影響極壞。許多讀者反映,現在由於車位緊張,為數不少的業主佔用共有的道路停放車輛,還有的業主將車停在消防通道上,造成安全隱患。許多業主和物業公司人士都表示,機動車車多位少是本市住宅小區中存在的普遍問題,由此也造成了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
據天津市物業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也就是說,小區內的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車庫、車位不像電梯、樓梯、綠地那樣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業主專有和專用的;而且在買房過程中,通常都是和開發商約定,這些約定可能是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物權法》將制止有的開發商將車位、車庫高價出售給小區外的人停放的行為。佔用業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車所收取的費用,開發商、物業公司不能據為己有,可根據實際情況,扣除必要管理費後的收益歸業主共有。
對於小區當前停車位不足的問題,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業主同意在小區建造立體停車庫,可以集資來修建,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業主可以委托物業公司進行管理,扣除管理費和投資成本後,其收益也歸業主所有。《物權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行,這部以保護物權為宗旨的法律的出臺將給小區物業管理帶來巨大變化,將給解決小區共有地方停車的問題帶來新契機,廣大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可積極參與小區停車管理,提高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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